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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广角
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与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行为的区别
2022-04-20 21:20   海河清风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党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是衡量党员组织纪律性高低的重要标准,也是确保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4条的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主要是指党组织和党员不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3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是指违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规定。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的主要是经济方面的个人事项,不报告的内容,特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的14项内容,不包括工作事项。第54条规定强调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求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是指重大工作事项以及与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有关的工作中的个人重大事项,如“转移党的组织关系”“流动外出情况”“离开工作所在地”“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为他人提供政治、经济担保等。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事项,属于第7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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