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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广角
交流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定性辨析
2022-08-18 12:10   海河清风

【基本案情】

楚某,中共党员,H省A市B区委副书记。2019年2月至2021年5月,楚某多次接受辖区私营企业C公司董事长庞某在其公司内部设立的餐饮休闲场所宴请。该餐饮场所位于C公司大楼地下室,庞某耗费500万余元进行装饰,内部奢华、设施齐全,设置餐饮包厢,配备高档KTV设备、休息室、棋牌室、桑拿,专门接待领导干部,不对外开放。为提高服务质量,C公司与某餐饮团队签订协议。楚某需要接待客人时,C公司根据楚某要求派出厨师、服务员团队,根据客人口味采购食材和酒水。据了解,楚某10次接受C公司在上述场所的宴请,每次耗费均在3万元以上。此外,楚某还多次在上述场所进行嫖娼、赌博等。

【分歧意见】

对于楚某接受庞某在C公司内部餐饮休闲场所宴请行为构成违纪并无争议,但就其是否构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楚某的行为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构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楚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多次接受辖区内私营企业主宴请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构成违纪,但楚某接受宴请的地方位于C公司内部,不宜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第二种意见认为,楚某的行为构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错误。虽然楚某接受宴请的地点在C公司内部,但该场所不对外开放,且装饰豪华,食材和服务均属“私人定制”,具有私人会所性质,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三条予以处理。此外,就楚某在C公司内部场所进行嫖娼、赌博行为与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并非同一性质的问题,应当予以合并处理。

【定性辨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党的十八大前,一些地方占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经营私人会所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不少存在违规经营、藏污纳垢、侵占群众利益等问题。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甚至搞非组织活动,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助长了奢靡之风、滋生腐败行为,严重影响了党风政风,带坏了社会风气,群众对此反映强烈。2013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中要作出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014年5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要求重点整治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实行会员制的会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一批私人会所被关停或转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对党员干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重拳出击,通报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件。经过专项整治和集中查处,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行为现象大为减少,但“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对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的警惕性一刻不能放松,从严查处隐形变异的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纪行为的主要表现情形

《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

根据上述规定,私人会所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专属性。实行会员制,发放会员卡,只面向特定人群和服务特定人员,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二是隐秘性。位于特定的场所,私密性较好,容易滋生各种违纪违法和腐败问题。三是高档性。不少私人会所提供高档餐饮、休闲娱乐等服务,满足特定群体奢侈享乐要求。随着对私人会所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大,明目张胆悬挂私人会所招牌的场所越来越少,领导干部出入相关单位内部场所、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等隐形变异现象有所抬头。本案中,楚某接受私营企业主庞某在C公司内部场所宴请,虽然并非社会上公开营业的会所,但从场所的隐秘性和宴请档次以及服务的专属性看,上述宴请场所具备私人会所性质,可以认定楚某构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实践中,只要相关党员干部具有违规出入行为并进行相关消费体验行为即可构成。

需要指出的是,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如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即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应当表述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之则表述为违反廉洁纪律。

◎需要注意的问题

把握本质,审慎认定

认定出入私人会所行为的前提是准确认定私人会所范围。近年来,随着正风肃纪力度的不断加大,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也出现隐形变异趋势。实践中,出现“一桌餐”现象,即由私人住宅改造、不对外公开营业、仅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因为一般只供一桌客人用餐,故称之为“一桌餐”。能否认定为私人会所,要结合接待的对象、隐秘的程度、宴请的规格、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综合判断,不宜一概而论。此外,实践中还存在认定泛化、靶向偏移等问题,将面向社会开放、大众消费的场所纳入私人会所范畴并非个案。此外,对党员干部用合法收入自行购买会员卡出入正规消费场所,如消费奢侈,造成不良影响,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处理,但不宜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

此外,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且未连续或继续到该日期之后的,鉴于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未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认定为违纪,根据行为人出入私人会所后的具体行为按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违反廉洁纪律等条款处理。

对牵连行为的处理

党员干部出入私人会所,有的接受宴请,有的搞团团伙伙,进行非组织活动,还有的利用会所隐蔽性特征进行嫖娼、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对上述行为是数错并处还是择重处分,实践中做法不一。我们认为,需区分具体行为性质及与私人会所的关联度、紧密性予以恰当处理。对属于私人会所的基本功能,如接受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由于未超出人们对出入私人会所活动的正常认知范围,不再另行认定为违纪,可作为违规出入隐形变异的私人会所行为的具体表现。本案中,楚某在C企业内部场所接受宴请行为,不再另行认定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但对在私人会所中从事赌博、嫖娼、封建迷信活动等行为,由于上述行为与私人会所性质并无紧密关系,应当另作违纪违法评价,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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