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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韵聚焦
漫说换届纪律|这五种“小动作”必须“零容忍”!
2022-04-24 10:46   海河清风

1 案例

徐某,中共党员,某省原副省长。2017年上半年,为提任省委副书记,徐某与其秘书曹某及私营企业主张某等人公然藐视挑战组织权威和选举纪律,制定贿选方案,分别给部分有推荐权的省、厅领导干部每人送去现金等物。此前,徐某为入选省级后备干部,就曾于2012年至2017年间,以赠送手机、购物卡等礼品的方式,向部分有投票权的领导干部拉票贿选。

2 点评

党内选举是一项重要的选举活动,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是落实党内民主和贯彻组织决定的重要形式,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选举中,所有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按照组织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在选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体现组织纪律性。能否严明换届纪律,是对党员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的重要考验,关乎换届工作的成败。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严重带坏社会风气,破坏当地政治生态,损害党的执政根基,必须予以严惩。本案中,徐某指使其秘书和私营企业主通过给相关人员送礼品、现金等方式进行拉票贿选,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组织纪律,特别是在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最终将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对这种行为必须依纪严惩。

3 党纪提醒

一、下列情形违反党的组织纪律:

1)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2)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3)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二、上述行为受到的处分包括:

1)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三、党内选举中,以下“四个不得”必须严格遵守:

1)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

2)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3)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

4)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四、对下列“小动作”必须“零容忍”:

1)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

3)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并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4)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5)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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