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天津城建大学纪检监察组
信访举报指南
一、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外的问题,则要去相关部门举报:
问题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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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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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诉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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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信访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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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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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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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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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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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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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检察院 公安局等政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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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访举报方式
来信请寄: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城建大学纪检监察组收 (邮编:300384)
来访请到: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天津城建大学现代教育中心 906室
校内信箱:天津城建大学现代教育中心二楼大厅“纪检监察组举报信箱”
举报电话:12388
网络举报:https://tianjin.12388.gov.cn/
五、注意事项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以及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